「創業展才能」計劃 - 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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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展才能」計劃是甚麼?

「創業展才能」是通過2001 /02年度財政預算案撥款5000萬港元成立,由社會福利署負責執行。透過撥款資助形式給予非政府機構起動基金開設小型企業/業務(「業務)泛指在獲得資助錢的建議業務、經核准獲撥款資助的業務和值資助而創立並延續業務),來向殘疾人士提供就業機會並建立一個經細心安排而且氣氛融洽的工作環境。

計劃目的:

  • 透過以市場導向為主的方式,及直接為殘疾人士創造更多就業機會,以改善殘疾人士的就業情況。
  • 透過撥款資助作為起動基金,以協助非政府機構開設小型企業╱業務,確保殘疾人士可在一個經細心 安排而且氣氛融洽的工作環境中真正就業。

「創業展才能」計劃資助金額

資助金額會以非經常性撥款形式向合資格受助非政府機構提供資助,以應付必要的開業費用/頭三年的營運虧損。
每一項申請最高可獲得港幣300萬元的撥款。
額外補助通常不會納入考慮範圍。
實際決定資助的金額會先經過評核委員會評核及考慮相關因素後而決定。

最高資助上限為300萬元,申請機構還可申請額外資助金額:

  • 支付在創業初期(開展業務前) 聘用一名僱員以進行籌備工作的薪金開支,最長為期六個月
  • 在緊接資助期結束後,全職及兼職殘疾僱員的50%薪金開支,最長為期兩年

「創業展才能」計劃資助範圍

「創業展才能」計劃資助範圍包括以下:

  • 開業費用
  • 購買器材
  • 裝修工程費用
  • 首三年營運虧損

「創業展才能」計劃資助要求

由於「創業展才能」是為殘疾人士提供就業機會而設立的資助計劃,因此受助機構在殘疾人士僱員在每項業務中所佔比例不應少於受薪僱員總數的50%。
不論是否殘疾人士,所有僱員應享有適當的僱傭關係,並享有一切一般員工可向的雇傭福利。

「創業展才能」計劃申請條件

「創業展才能」申請資格包括:

  • 屬慈善團體認為獨立的法律實體
  • 獲授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活動的非政府機構
  •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具有獲得豁免繳稅的地位

如果申請團體尚未獲得社會福利署任何津貼的非政府機構,在申請「創業展才能」計劃是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已證明具備上述所講獲得豁免繳稅地位的資格,以令社會福利署署長信納為合,擁有在遞交申請前最少有兩年積極參與福利和慈善活動的證明。

每項業務應盡可能僱用更多殘疾人士,而在任何情況下,殘疾人士在每項業務中所佔比例不應少於該業務受薪僱員總數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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